图片:NVB Stocker via AdobeStock - stock.adobe.com何时适合在建筑合同中加入国际仲裁条款?这样做有哪些优势?Ridgemont建筑部门负责人蒂姆·西尔对此进行了解释。
在合同起草阶段考虑采购国际建筑和工程项目时,应考虑将国际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一部分。
仲裁权并非存在于合同约定之外(至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如此),这与诉讼权不同,诉讼权是成文法规定的,因此需要写入合同才能适用。
国际仲裁并非现代产物,其形式可追溯至数千年前。国际仲裁的常规应用领域,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大型建设项目和工程项目持续蓬勃发展的地区,尤其是在亚洲和非洲,例如迪拜、沙特阿拉伯和香港。
在这些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是FIDIC系列合同。国际仲裁的受欢迎程度丝毫没有减弱的迹象,除非是在诸如全球疫情等相对不活跃的时期。
设立国际仲裁条款的理由
如果合同中没有加入国际仲裁条款,则该合同将受适用于该项目的当地/国家管辖权和争议解决规定的约束。
然而,X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当事方(以及相关第三方,例如出资方)的意愿,因此,寻找替代方案更为可取。为此,在国际项目合同中加入国际仲裁条款最常见的理由如下:
1)其被认为的中立性;
2)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可执行性;
3)流程的灵活性;
4)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以及
5)保密性。
就感知到的中立性而言,这既包括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感知,也包括对中立性的认知,而后者既关乎实际的中立性,也关乎表面上的中立性。国际社会在任何特定时期越是政治化和分裂,这种中立性就越发显得必要。
任何一方都不应利用其主场法院的优势,也不应依赖其熟悉的制度、惯例和办案方式。同样,任何一方都不应因裁决者或裁决人员有意或无意地缺乏公正性、独立性和/或中立性而获益。
国际仲裁的益处
谈到国际仲裁在执行裁决方面的好处,关键在于,目前全球有 170 多个国家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1958 年)。
因此,他们同意承认并执行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但须遵守一些有限的限制条件。这种全球性的效力和适用性是一项巨大的优势,因为相比之下,国内法院的判决不具备这种效力,而且往往无法在本国管辖范围之外得到执行。
就灵活性而言,仲裁允许仲裁员比诉讼中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度来调整争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从而更好地适应相关争议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
由于没有两起争议/当事方是完全相同的,一成不变的程序方式将使当事方无法节省时间和成本,也无法发现提高效率的途径。限制法律文书的篇幅是体现灵活性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近几十年来,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即《民事诉讼规则》,一直试图效仿仲裁的这一理念。此外,近年来,仲裁用户实际上开始反映仲裁程序变得更加僵化。因此,灵活性如今或许已不如以往那样是仲裁的显著特征。
就争议事项而言,仲裁员比法官更有可能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因为仲裁员可以从大量高素质候选人中挑选,而法官则只能由法院从少数可用法官中指定。
我所说的专业知识是指技术、科学和职业方面的知识。例如,我知道最近英国审理的一起裁决执行案件,审理法官对建筑法知之甚少,甚至一窍不通,不得不由律师指导才能了解裁决程序的基本知识。此外,由于法官人数有限,国内法官往往不堪重负,尤其是在专业领域,因此在当事人看来,他们很难及时提供帮助。这不应该是当事人在寻找仲裁员时遇到的问题。
国际仲裁的最后一个主要优势是保密性。虽然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性并非仲裁的固有属性(因此需要谨慎确认是否存在保密条款),但它通常是仲裁协议中的一项明确规定,即便最坏的情况也是一项默示条款。因此,对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公开隐私的当事人而言,仲裁通常可以提供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规则和法律
最后,我想简要说明一下适用于国际仲裁的规则和法律及其标准化趋势。仲裁条款中规定的仲裁地是指适用的国家法律框架,例如1996年《仲裁法》下的英国法律。目前,新加坡和伦敦是主要的仲裁地选择。即使仲裁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该国仲裁法的强制性(而非非强制性)条款也适用于该合同。非强制性条款仅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如今,程序规则通常包含在合同中规定的国际机构或组织的规则中。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这些程序规则目前已相当标准化。
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仲裁的进一步标准化也得以实现。该示范法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一直作为各国仲裁法的模板发挥作用。
Tim Seal 是 Ridgemont 的建筑部门主管,Ridgemont 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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